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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方观点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中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1 点击数:


      编者按:
      公务员平时考核是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考察识别干部,功夫要下在平时”。平时考核是公务员队伍建设之基、管理之基,要通过抓好平时考核,将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将人民的期盼落到实处,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要围绕“管用”这一原则,不断总结、调整和创新,增强平时考核工作的活力、效果和生命力。
 
      元方智库多年来深耕公共绩效领域,在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层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取得了斐然的成果。今日推出公务员平时考核特稿,以期同广大读者分享见解,交流研讨。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中
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徐远芳



      公务员平时考核是当前的热点,我曾帮助很多委办局设计了机关处(科)室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其中有些问题是值得特别注意的,下面从三方面对公务员考核办法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

      第一,平时考核的周期
     平时考核是现今公务员考核的重点,也是难点。多数委办局采取的平时考核的周期为季度或月度,这是周期性的平时考核。但是在实际当中,周期性的平时考核最适合的是工作内容在各考核周期之间具有重复性的岗位,如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周期性平时考核并不能适应所有的岗位,例如,工作内容以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为主的岗位,其工作开展状况往往是靠里程碑(关键节点)来管理,对于这类岗位人员的考核,就需要跟项目里程碑的完成情况直接挂钩,但里程碑一般不是固定周期的;因此,平时考核就出现了两种形式,除了周期性的平时考核,还有一种是非周期性的平时考核。对于周期性平时考核,在计算考核分数时,可以将各期平时考核成绩取平均分,并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与年终考核成绩一起共同构成年度考核结果。对于非周期性的平时考核,应按照里程碑要求的时间节点收集考核数据,在年终对平时收集的考核数据进行累加,然后做最终的考核数据汇总统计和考核结果计算。

      第二,不宜统一的管理方法
      很多单位在执行平时考核的时候,统一规定,采取工作计划、工作记实、工作小结、领导评鉴的方式开展平时考核。对于在机关处(科)室工作的公务员,采取这种方式开展平时考核是合适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临时性安排较多,工作计划的准确性也很难保证,因此这类岗位人员的工作计划环节应当弱化);除此以外,基层很多公务员的工作是简单重复的工作,例如受理XX业务,其工作取决于服务对象的随机来访,因此,要求这类岗位的公务员做工作计划就没有意义,而且,这些公务员工作的成果在对应的业务信息系统中有统计,所以,对这部分公务员仍旧要求写工作计划、工作记实、工作小结并不合适,凭空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引起抵触情绪,并不利于考核的推广。用不同的方法,区别对待不同岗位的公务员,是考核体系建设中需要细致思考、深入解决的问题。

      第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我在陕西省对某省局、市局、区局的公务员进行的一次样本量不大的问卷调查,其中关于结果运用的有效性的(可多选)问题统计结果,选择物质奖励的占86%,选择提拔任用的占76%,选择评优评先的占64%,选择出培训的占29%;很明显,最有效的激励方式,是物质奖励和提拔任用。并且,更细化的统计数据表明,越是基层,选择物质奖励的比例越高,越是上层,选择提拔任用的比例越高。但是,由于提拔任用只能覆盖极少比例的干部,再加上基层单位职务数量的限制,公务员的进步经常遇到天花板,其激励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最有效的、能够覆盖更多人的激励方式就是物质奖励。

      在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其中明确写到:“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从中可看出,国务院允许地方在绩效奖金的发放上自主决定,而且,希望通过职级解决职务不足而导致的激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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